全票通过!《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敲定,六大利好为您解读! - 消费 - 翱翔网 - Powered by Discuz!

2023-04-24 09: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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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4-10 15:01: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3月28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于今日3月30日下午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全票通过。、新特点,着重解决消费侵权问题严重的行业、领域和新型消费侵权问题,、维护个人信息等在内的六大福利。《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2017年7月1日颁布实施。

六 大 福 利
1、水电气、美容美发等10个热点服务行业,明确两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为“欺诈”。
,服务领域猫腻多。不怕,《条例》突出问题导向,强化了对重点服务行业、重点问题的规范。江苏省工商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侵权问题花样繁多、层出不穷,特别是服务行业,由于缺乏相应标准,。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实施重点突破,针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电信服务,餐饮服务,洗染服务,美容美发服务,住宅装饰装修服务,修理加工,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金融服务等10个热点服务行业,对服务中经常出现的典型消费侵权行为列举了负面清单。
同时,明确服务行业中的两种典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为“欺诈”情形:一是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时谎报用工用料,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的行为;二是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2、收集、买卖、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或将处以违法所得10倍罚款。
在维护个人信息方面,《条例》也加大了对泄露、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带上“紧箍咒”。经营者非法采集、扩大使用甚至随意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消费者被推销广告频繁打扰,也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条例》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同时,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并制订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造成损失或者损失扩大。
  对于非法收集、买卖、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条例》也表示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电视、广播、网购等都可享7日无理由退货,经营者需设立保证金建立先行赔付制度。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喜欢足不出户、网购天下。但是,网络的虚拟性,空间的隔离性,也给网络等非现场购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难题。针对现实问题,《条例》给非现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设定了更多义务:
  《条例》不但规定了采用网络、电视、广播、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义务信息核验、实情告知、承担责任等义务,而且要求非现场购物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建立先行赔付制度。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根据商品性质不适用七日无理由的商品,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进行“一对一”确认。“以往,经营者以网站公告的形式确认方式不灵了,需要在销售过程中,设定必要程序,供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的消费者进行确认。”江苏省工商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4、预付式消费充值、有效期等不能再“任性”,付款之日起15日内消费者可无理由退款。
在预付式消费方面,《条例》也进行了“细化”。江苏省工商管理局表示,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各项责任与权利,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防止经营者以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
  同时,经营者应当对其发放的预付卡向消费者提供担保;鼓励经营者在商业银行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在经营场所定期公示预付卡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

5、重拳打击“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享“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对于消费欺诈,《条例》“打”出了重拳。《条例》对消费领域常见的典型欺诈行为进行了列举,规定了七种“确定”欺诈行为,经营者只要有其中的某种行为,即可认定其为消费欺诈行为。
  同时,《条例》还列举了六种“推定”欺诈行为,经营者有列举的行为而又无法自证清白,则认定其具有消费欺诈行为。
  江苏省工商管理局表示,明确“欺诈”行为的意义在于,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不但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且,还要应消费者要求进行惩罚性赔偿,即退一赔三,退款金额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进行赔偿。

6、消费争议中的鉴定、检测难题将“破解”,费用可由一方先垫付,另一方提供等额担保。
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发生争议,往往需要对相关商品或者服务进行鉴定、检测,但是消费争议中的鉴定、检测却面临着三大难题:鉴定、检测机构难统一,鉴定、检测费用难分担,许多鉴定、检测机构不接受消费者个人提出的鉴定、检测申请。
  对此,《条例》规定,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鉴定、检测的,经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一致,交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测。鉴定或者检测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先行垫付,另一方提供等额担保。
  鉴定、检测机构对消费者委托进行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鉴定、检测,具备鉴定、检测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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