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15典型案例四 - 消费 - 翱翔网 - Powered by Discuz!

2023-04-24 09:41:58

2016年7月8日,消费者季某在大丰区某超市看到一款包装精美的由某省生产的××牌优质大曲白酒,标签上标注配料为高粱、小麦、玉米、大米等粮食和水,以为是纯粮食酿造的白酒,便购买了两箱,合计价款800多元。回家后细看标签,发现有“执行标准GB/T20821”字样,上网查询方知原来是液态法酒,即勾兑酒,而非纯粮食发酵酿造白酒,认为标签配料内容的标注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货并赔偿,商家以标签明确标注有液态法酒国家标准,不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予以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消费者遂到大丰区消协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与生产商进行联系,生产商提供了一份其所在省执法部门《关于××大曲酒标签有关问题的复函》复印件,并以该函件中 “鉴于未发现××大曲酒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扣押等措施,……”一段文字为据,否认存在过错和违法经营行为。消协工作人员认为该白酒标签上配料内容标注不规范,不符合有关规定,有误导消费者嫌疑,且事实上消费者确实根据配料标注内容对酒产生了错误的理解,生产商的辩解不成立,给予无条件退货是最起码的要求。经两次调解,双方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给予退货,并一次退清货款。

“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液态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的规定,尽管标签上同时标注了液态法酒国家标准,但作为普通消费者,更多地会关注文字标注,该酒的配料内容的确很容易使消费者误解,事实上消费者确实基于此误会才购买了商品。因此,消费者季某提出退货是合情合理的。

其次,生产商以本地执法部门未对其产品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就认为自己无违法违规行为,无须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毫无根据的。是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可以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必须采用,这是根据案情决定的,因此,不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不代表无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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