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4 09:41:58
9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明确界定了互联网广告,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互联网页面弹窗广告要能一键关闭。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值得注意的是,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要符合规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将广告主的范围扩大到自然人,包括网络红人、大V等自媒体在内,并强化自媒体的第一责任。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法》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
如前所述,自然人也属于广告发布者,在社交媒体发广告也属于《广告法》管理的范围。
首先,不知道属于虚假广告而发布或者转发的,不应该承担责任,即在追究责任的时候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例如:“我是吃货,觉得吃饭的地方不错,发个朋友圈。”
从严格执法的角度来看,对于只发布了虚假广告,但是没有收取广告费的,只能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了,而无法罚款。
类似的,如果在网上发现很好的有趣的广告内容,不是为了发布商品或服务而转发,也不是广告。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否则将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现在大多数公号的软文都是以一个精彩的话题和故事引入,却在结尾处话锋一转,成为了某个公司的广告或者推销某种产品。
此类推文的前半段故事和后半段的广告分开,只需在后半段标注广告即可;但如果不拆开,那整个策划文案就需要统一标注为广告,否则就违反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