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4 09:41:59
2016年5月9日,消费者吴先生在消协工作人员见证下,与经营者王某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如愿拿到了购买过期食品的十倍赔偿款4000元。
吴先生的消费经历是这样的:
2015年11月3日,消费者吴先生在王大糖果门市购买了一箱“南方黑芝麻”食品。发现外包装上面标注有“中国驰名商标”标志,生产日期是2015年7月21日。知法、懂法的吴先生立即对“中国驰名商标”这一标注产生了疑虑,因为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因此,2015年7月21日生产的食品怎么可能还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吴先生认为此食品是过期食品,可能是2014年5月1日前生产的,经营者之后篡改了日期。于是,吴先生就到阜宁县消费者协会城中分会进行投诉,要求消协介入处理,希望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10倍赔偿。消协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刻开展核查,经初查,发现消费者反应的情况基本属实,遂将该线索交给城中分局经检执法人员,并告知消费者等待案件处理结果。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取证,最终被投诉方王大糖果门市被城中分局认定销售篡改生产日期食品违法行为成立,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令其与消费者尽快达成调解协议。
精明的消费者具有一双法律给予的“慧眼”,一眼识别过期食品,运用强大的法律武器,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