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15典型案例六 - 消费 - 翱翔网 - Powered by Discuz!

2023-04-24 09: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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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3-16 14:55: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日,射阳县消费者蔡某向射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诉称:射阳县某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约定不交付商品房,射阳消协立即着手开展调查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蔡某于2014年6月13日与公司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32.98平方米;价格每平方米4120元,总价值548042元;2014年10月30日交付商品房”。并明确:蔡某于2014年6月13日前支付首付款20000元,剩余房款528042元于2014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2014年6月13日,蔡某支付首付款20000元,公司开据收据。2014年6月25日,第三方(姜某)承建该公司防火门工程(有防火门施工合同),第三方要求公司支付部分工程资金,公司考虑到蔡某与第三方是熟人,同意将蔡某的剩余房款528042元抵算第三方作工程款,并以公司的名义写了承诺书给蔡某,承诺书明确“剩余房款528042元交付第三方”,因第三方欠蔡某25万元,蔡某除扣欠款25万元后又支付现金25元给第三方(28042元为优惠),蔡某要求第三方开购房收据,第三方找到公司,公司开据一张528042元的购房交款凭证给蔡某。第三方施工不到三个月,就不知去向,公司以蔡某房款未到公司账为由,拒绝交付商品房。消协接到投诉后,多次通知公司前来处理此纠纷,该公司不予配合,并拒绝调解,为此,,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案情评析】
    消协认为:一是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的行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当交房给蔡某。理由:2014年6月13日,公司承诺书明确规定“余款528042元房款交付第三方”,这就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结算约定,而2014年6月25日,公司开527878元购房交款收据给蔡某,证明蔡某房款已全部交清,至于公司防火门工程的工程款(含蔡某528042元在内),被第三方卷走,是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民事行为,与本案无关;二是公司还应当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理由是合同约定“在2014年10月30日前交付商品,逾期交付房屋,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现实生活中,往往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经常为了讨点小便宜,不直接从房屋开发商处购买商品房,却从房屋建筑商处购买“抵算工程款”的商品房,时常出现“一房二买”或建筑商卷款消失现象。提醒广大购买房屋的消费者,引以为戒,切不可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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