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15典型案例五 - 消费 - 翱翔网 - Powered by Discuz!

2023-04-24 09:41:58

2015年2月28日,消费者王小姐将在北京某网店上购买的价值859元的冲锋衣通过盐城亭湖某快递公司用快件寄往北京进行调换,运费10元。大约过了20天,与网店店主联系,店主告诉她衣服还没收到。王小姐就在电脑上查询,快递流程显示,衣服已经到了北京,等待派送,随后就一直停留在派送这一环节上,再没有新的动态。于是,王小姐找到快递公司,得到的答复却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慎丢失,由于王小姐未选择保价服务,快递公司只肯按照邮费的5倍即50元进行赔偿。王小姐认为损失过大,对快递公司的处理结果不认可,于2015年3月18日向亭湖区消费者协会城西分会投诉 。

亭湖消协城西分会接到投诉后了解到:冲锋衣是王小姐从网上购买且有正规发票,价格与其所述相符;快递公司也承认王小姐寄的是冲锋衣,快递公司也承认是他们工作失误造成了邮件丢失,愿意承担法定赔偿责任,但不同意照价赔偿,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对于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而且王小姐签订的快递运单格式合同也明确规定未保价的货物丢失按运费3倍赔偿,现在已经同意按照5倍赔偿快递公司已经做出了让步。

  亭湖消协在调解中指出:一、快递公司属于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邮政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二、快递须知是快递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避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属于霸王条款。最后双方当事人接受消协调解,快递公司最终同意照价赔偿消费者冲锋衣859元,退还邮费10元,合计869元。 

1、格式合同有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权益。: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案中的货物丢失3倍赔偿,是快递公司单方制定逃避法律义务、避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是快递行业性的“霸王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不具有合法性。

2、快递服务有别于邮政普遍服务。,而快递服务与此有着明显的不同,所以对于未保价物品最高给予快递费用5倍的赔偿有失公平。

3、快递公司丢失物品是一种违约行为。《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显然对于此案的处理运用《合同法》比较合理,因为快递公司的首要职责是保证将消费者的邮件安全送抵目的地,如果因快递公司的原因造成消费者邮件丢失,其本身便属合同违约,按价赔偿则是快递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故理应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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