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15典型案例三 - 消费 - 翱翔网 - Powered by Discuz!

2023-04-24 09:41:59

    2015年5月28日,家住阜城的消费者张女士拿着一条裙子,急冲冲地来到阜宁县消费者协会,请求消费者协会帮助其退掉前两天刚购买的裙子。据了解,5月26日,张女士在阜城某服装店购买了一条裙子,价格268元。回家后,家人对裙子的颜色、长度提出了反对意见,张女士看家人不满意,就想退掉这条裙子。5月28日,张女士找到经营者,要求退货,经营者认为裙子没有质量问题,裙子的颜色、长度都是消费者自己再三试穿后满意才购买的,经营者不能为消费者退货。消费者认为,裙子刚买了两天,新修订的《消法》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经营者应该无条件予以退货。协商不成,张女士来消协求助。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经营者核实相关情况, 。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提出的要求经营者履行退货义务的理由不充分:一是消费者是在实体店中购买的,不是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二是裙子的颜色、长度都是消费者自己看中的,不存在质量问题。消协工作人员有条有理地解析《消法》,,张女士也认识到自己对《消法》条款理解有误,要求退裙子的理由不成立。鉴于消费者确实不想要这条裙子,消协工作人员没有放弃调解工作,找经营者商量,能否调换其他样式的衣服,经营者也认同了消协的意见,同意消费者调换同价值的衣服。

    1、“七天无理由退货”只适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消费者在实体店购买裙子,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情况。

    2、,“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本案中,消费者由于对裙子的颜色和长度不满意,但裙子本身无质量问题,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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