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4 09:41:58
2015年8月24日,射阳县消费者姜先生在合德镇某电动车专卖店,以3000元购买了一辆江苏某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车,8月29日凌晨2点左右姜先生家中突然起火,虽报警救火,但损失仍很惨重。县消防大队做了专项勘验,认定起火原因为“排除外来火源、排除遗留火源、排除雷击、排除摩托车线路故障、不排除电动自行车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因此姜先生找销售商理论,销售商否认是电动车电路问题导致火灾,不予以赔偿。姜先生遂向射阳消协投诉。
接到投诉后,射阳消协工作人员随即奔赴火灾现场进行调查,根据县消防大队专项勘验所提供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电动车电瓶至总控器的线路分叉口发现烙珠和熔痕”、《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的“排除外来火源、排除遗留火源、排除雷击、排除摩托车线路故障、不排除电动自行车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以及对当事人双方的调查,初步认定是电动自行车线路故障引发的火源,导致点燃了存放在一旁的摩托车,使摩托车汽油箱里的汽油被点燃,致使屋内的物品全部烧毁。生产商接到销售方转交的消协通知后,非常重视,专程派员前来射阳消协处理此事,当生产商的代表查看了《火灾事故认定书》和《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后,对火灾的火源属于该电动车电瓶分叉口自燃起火导致,表示承认,也表示愿意接受消协调解,但是对火灾受损情况有异议,据生产商技术人员去现场调查统计,受损的物品(包括房屋受损在内)约1.4万元左右,而姜先生提供了近18万元的受损物品(其中包括精神赔偿费10万元)。射阳消协立即对受损物品逐一造册登记,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受损物品进行估价,根据物品新旧程度和使用年限,最终确定受损物品现行价值为45600元。最后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达成一致协议:由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消费者45600元。双方认可并当场履行赔偿。
本案中,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和《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此,双方均无异议。,“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条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以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生厂商或销售商应当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消费者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