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4 09:41:58
2014年5月3日,盐城市亭湖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4月30日,消费者杨某从城西某烟花爆竹经营部购买了湖南某花炮厂生产的1.5寸66发大吉大利烟花爆竹。5月2日上午10点多,在院子里燃放爆竹时,爆竹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杨某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睑皮肤撕裂伤、上唇撕裂伤。。消费者要求经销商、生产厂家对其进行赔偿。
接到投诉后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亭湖分局、亭湖消协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确认爆竹是由城西某经营部在盐城某烟花经销商处购进的湖南某花炮厂生产的。亭湖分局对同型号产品向江苏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送检,。根据调查结果,该产品存在缺陷。2014年6月,亭湖消协多次对消费者、经销商、生产商进行调解,要求经销商、生产商对消费者进行7万元赔偿,但经销商、生产商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调解,使调解无法进行。2014年7月,亭湖消协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帮助消费者申请法律援助,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消费者诉讼。、经销商、生产商赔偿消费者人民币302215.2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合计人民币318215.2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决定。
1、本案中所涉烟花爆竹存在缺陷。:“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江苏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样品引火线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该烟花爆竹燃放后出现散筒现象,这也不符合我国烟花爆竹组合烟花行业标准(GB10631-2013)的规定。据此,可以认定本案所涉烟花爆竹存在缺陷。
2、涉案烟花爆竹存在缺陷与消费者杨某受伤有因果关系。,可以推定涉案烟花爆竹存在缺陷是导致消费者杨某受伤的直接原因。
3、生产者、销售者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条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消费者由于存在缺陷的烟花爆竹导致自己人身受到伤害,生产者、销售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