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4 09:41:58
5月28日,家住阜城的消费者张女士拿着一条裙子,急冲冲地来到阜宁县消费者协会,请求消费者协会帮助其退掉前两天刚购买的裙子。据了解,5月26日,张女士在阜城某服装店购买了一条裙子,价格268元。回家后,家人对裙子的颜色、长度提出了反对意见,张女士看家人不满意,就想退掉这条裙子。5月28日,张女士找到经营者,要求退货,经营者认为裙子没有质量问题,裙子的颜色、长度都是消费者自己再三试穿后满意才购买的,经营者不能为消费者退货。消费者认为,裙子刚买了两天,新《消法》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经营者应该无条件予以退货。协商不成,张女士来消协求助。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经营者核实相关情况,并同张女士共同学习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提出的要求经营者履行退货义务的理由不充分:一是消费者是在实体店中购买的,不是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不符合第二十五条的无理由退货的条件;二是裙子的颜色、长度都是消费者自己看中的,不存在质量问题,也不符合第二十四条的有理由退货条件。消协工作人员有条有理的解析《消法》,,张女士也认识到自己要求退裙子的理由不成立。鉴于消费者确实不想要这条裙子,消协工作人员没有放弃调解工作,找经营者商量,能否调换其他样式的衣服,经营者也认同了消协的意见,同意消费者调换同价值的衣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