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4 09:41:58
“定金”、“订金”大不同,签订合同须谨慎 3月21日,,反映其于3月15日在市区某品牌床垫经销商陈某处订购了规格为1.8米*2米、价格为1200元的棕垫一张。当时孙女士交了200元,经销商陈某打了收条,注明“定金”,并注明15天内货送到孙女士家付清余款1000元。期间,在李女士的丈夫坚持下家里已买了其他品牌的床垫。李女士找到经销商陈某要求其退回200元“定金”,遭到拒绝。当李女士听完12315接线人员的宣传解释知道“定金”和“订金”不是一回事时,这才恍然大悟,后悔不迭。 关于“定金”的投诉,、市消协在今年上半年就登记了23件,涉及到房屋、汽车、家具和装饰装潢材料等商品种类以及婚纱摄影、餐饮等服务种类。在此,、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定金”、“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意义上却有很大的不同,签订合同须谨慎使用。 一、要知晓“订金”或“定金”区别。“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相当于“预付款”,不具有担保的作用。支付“订金”的比例也无法律约束,全凭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果合同中止,双方可视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协商处理。而“定金”是《合同法》、《担保法》规定的,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向经营者预付的是“定金”,消费者就是“定金给付方”,经营者就是“定金接受方”。如果合同中止,则要按照“定金罚则”来处理,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上面的案例中,李女士交付了“定金”又不履行协议,就无权要求返回定金200元;但如果是李女士按约定要货,但经营者不能按期保质供货,那么李女士就有权要求经销商陈某双倍返回“定金”,即400元。 二、购买非定制的商品和接受非定制的服务,消费者尽量不要向经营者交付“定金”。现在市场品种丰富,品牌众多,货源充足,选择面大,属于“买方市场”,消费者需要何种商品可以随到随买,有钱买不到合适商品的现象较为少见。服务也是差不多的情况。除定制的商品(特别为某个消费者定制的,材料、色彩、功能、尺寸与正常销售的同种类商品不同的)或附加个性需要的服务非预付“定金”不可的,其他情况一般不要预付“定金”。事实上,作为经营者肯定是希望消费者交付“定金”的,因为收到“定金”就意味着这笔生意基本做成了,而经营者不能依约定交货的情况较为少见。换而言之,如果经营者觉得自己这一方没有把握履行合同,一般也不会要求消费者交付“定金”。但对消费者来说,交付“定金”则意味着面临风险:一是经营者突然关门的风险。一旦经营者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门,又不主动退回消费者的“定金”,很容易造成消费者“定金”的损失,而且工商、消协等组织往往因为联系不上经营者(有的经营者躲避债务、中断联络),。12315中心就曾接到这样的投诉。二是对前一次选购后悔的风险。有的消费者在交付“定金”后,发现了更适合自己的商品或同种商品有更低廉的价格时,如果要对前一次的交易反悔,可能面对依法不能要求退还“定金”的风险等。所以,在交付“定金”前,一定要“货比三家”,确认考虑清楚后再决定是否交付“定金”。 三、对于交付“定金”的消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一定要明确、具体,不可含糊其辞。因“订金”、“定金”是同音字,口头约定容易引起歧义,因此,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形式明确,避免产生纠纷后难以举证。 四、交付“定金”的金额多少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20%,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定金”的比例超过20%,那么超过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只能算是预付款。比如,消费者定制5万元的家具,所交付的“定金”不能超过1万元。超过1万元的部分只能作为预付款看待,不适用“定金罚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