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4 09:41:59
2014年5月28日,消费者韩先生在射阳县某超市购买了十二个品种商品,共计286元,该超市收款后,韩先生从超市的小票上发现所购买的一瓶洗发精(200克装)金额是25元,实际该洗发精标价卡上标注的价格是19.50元,超市多收了韩先生5.50元。韩先生向射阳消协投诉,认为超市欺诈消费者,要求超市按照新《消法》三倍赔偿,计858元。
射阳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找超市调查了解,经查该洗发精标注价格的确是每瓶19.50元,而收银时却收了消费者25元。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本案中超市行为构成了价格欺诈。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该超市同意赔偿消费者500元。
本案中,韩先生要求按照其购买商品全部价款286元的三倍予以赔偿858元,这一要求不合理。因为其在超市购买的十二种商品都是独立、可分,单独计价的,除了洗发精的价格存在欺诈外,其余十一件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只能是购买洗发精价款的三倍,由于不足500元,故商家最终赔偿消费者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