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4 09:41:59
对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虽然专门用了调理就行了明确规定和限制,但是这些规定和限制都是建立在过于新人企业的基础上。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种规定又模糊又抽象,后来就明确的规定为“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但是仍然有太多的漏洞可以钻。显然,类似岗位既可以被认定为“可替代性岗位”又可以被认定为“非主营业务岗位”,对于企业而言,岗位都不是决定的,任何企业的任何岗位都是可以临时替代的。
因为有一个绿色通道。=,劳务派遣这个本以为要被新《劳动合同法》拒之门外的行业却意外的因为这部法而从新繁荣昌盛。一向不被用人单位所重视和在乎的劳务派遣公司,一跃从山鸡变凤凰,成为了众多单位的高朋贵友。面对这些,法律无可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