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15典型案例九 - 消费 - 翱翔网 - Powered by Discuz!

2023-04-24 09:41:59

2016年6月3日,消费者方先生到亭湖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2016年1月在某手机官方网站上购买了一部手机。回去使用后,手机出现声音忽大忽小的现象,消费者怀疑是主板故障。因手机在保修期,消费者将手机送到该手机盐城售后服务中心进行维修。该售后服务中心以手机外观有划痕、磕痕为由,不予保修。遂到消协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该售后服务中心,售后服务中心称:消费者手机外观有划痕,属于人为损坏,不予保修,并称这是行业规则,有条款约定。针对这一情况,亭湖消协约谈了售后服务中心负责人,、《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并指出以手机外观有划痕为由拒绝履行“三包”义务,这是毫无法律依据的,即便是行业规则,有条款规定,也属于“霸王条款”,其内容无效,不予支持。经过耐心地宣传和教育,售后服务中心同意按照相关“三包规定”对消费者手机进行保修。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二)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三)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四)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五)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本案中,手机售后服务中心仅以“外观磨损”为由不履行“三包”义务,人为扩大了“三包”免责范围,这是违法上述规定的,因此,售后服务中心应当按照相关“三包规定”对消费者手机进行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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