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4 09:41:58
2016年6月1日中午,消费者陈女士全家来到射阳县合德镇某火锅店吃饭,陈女士家的10岁女儿可可在就餐过程中独自去卫生间,与该火锅店端菜服务员相撞,致使陈女士女儿可可被烫伤。经过检查确诊为肩部、脸部二度烫伤,皮肤受创 4.5%,花去治疗费用6145.71元,在此期间,陈女士就赔偿问题多次与火锅店负责人进行协商,要求火锅店赔偿女儿全部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火锅店则以陈女士女儿是在餐桌以外被烫伤,是陈女士未尽到监护责任为由,拒绝进行赔偿。7月10日,陈女士向射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火锅店赔偿可可全部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
接到投诉后,射阳消协立即进行调查。经过调查走访并调取该火锅店的视频录像发现,投诉人陈女士反映情况属实。7月12日,射阳消协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陈女士女儿在火锅店就餐时烫伤,而且是被餐厅端菜员烫伤,火锅店理应承担责任。同时,陈女士作为小孩监护人,未完全尽到监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火锅店赔偿消费者陈女士女儿的治疗费用4302元、护理费1512元、营养费1400元,合计7214元。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火锅店违法了上述第十八条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作为监护人的陈女士未完全尽到监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目前消费纠纷责任认定,国家还未出台相关规定,只能通过消费纠纷双方当事人磋商解决。最终,经消协调解,经营者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愿意多承担责任,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所有费用经营者承担70%、消费者承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