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15典型案例六 - 消费 - 翱翔网 - Powered by Discuz!

2023-04-24 09:41:58

2014年10月31日,在射阳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67900元购买了一辆面包车。2016年2月1日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自燃,面包车整车烧毁。周先生当场报射阳县消防大队,申请火灾事故鉴定,经射阳县消防大队鉴定:起火部位位于发动机近电瓶一测,起火原因为排除外来火种,排除遗留火种,不排除面包车引擎盖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周先生凭射阳县消防大队出具的鉴定报告,即《火灾事故认定书》,多次与销售商协商,要求赔偿。销售商以周先生擅自加装导航设备为由,拒绝赔偿。4月8日,周先生向射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销售商赔偿67900元的损失。

67900元的价格购一辆面包车情况属实。但是,周先生为了少缴纳车船购置税,购车时发票开的金额为55000元。调解中销售商认为:周先生擅自在面包车上加装导航设备,属于改变面包车电路结构,导致电气线路发生故障而引发的火灾,故不承担责任。双方经过多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8月18日,消协工作人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消协认为销售商所销售面包车的说明书上没有标注“该车不允许加装导航设备”的提示和警示,也不能提供因加装导航设备引起火灾的证据,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消费者周先生自己擅自加装导航设备,改变了面包车电路结构,也承担相应责任。经协商,双方同意,由销售商一次性赔偿周先生27500元(按购车发票开价55000元计算)。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销售商所销售面包车的说明书上没有标注“该车不允许加装导航设备”的提示和警示,违反了上述规定,理应承担相应责任。而消费者周先生自己擅自加装导航设备,改变了面包车电路结构,也负有一定责任。

1、汽车如需安装导航设备,应尽量选择专业商家安装,以防出现故障。2、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一定要按实开具发票,依法缴纳车船购置税,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切不可像本案中的消费者一样,为了少交税,最终导致赔偿受损,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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