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4 09:41:58
2016年11月11日,消费者仇先生向射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2016年8月20日,在射阳县某农机公司以75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农用收割机。11月8日,收割时发现油表不动,立即拨打农机公司电话,农机公司安排售后人员上门维修,维修人员认为“油表不动”不影响收割机收割,没有问题,可继续使用。11月9日,仇先生的收割机在收割过程中,发电机突然熄火,无法工作。仇先生又与农机公司联系,农机公司立即派人维修,维修人员发现收割机的发电机机内遗留大量铁片和牛皮纸等杂物,是导致发电机突然熄火的原因。仇先生得知后要求更换发电机,农机公司仅同意继续维修,并于11月10日修好发电机,不同意调换发电机,双方协调未果,仇先生向消协投诉。
接到仇先生的投诉,射阳消协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农机公司也承认收割机的发电机有质量问题,但农机公司辩称,发电机不是收割机公司生产的,是另一个公司提供的,应由发电机提供商负责。经过射阳消协的多次耐心调解和教育,农机公司同意为消费者免费调换一台同型号、同规格的发电机。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本案中,虽然发电机不是收割机公司生产的,但是该台收割机是农机公司销售的,农机公司依法应承担责任,事后农机公司可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