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4 09:41:59
2016年10月7日,东台市唐洋镇王先生在唐洋镇某喜糖铺子购买了1288元的喜糖给女儿办婚礼用。在婚礼后的第二天,有亲朋向他反映购买的喜糖盒子中有部分已过保质期。王先生非常不愉快,来到该喜糖铺子要求赔偿损失,遭到经营者拒绝。遂于10月24日到东台市消费者协会唐洋分会投诉。
受理投诉后,工作人员与消费者一同来到经营者店铺,经营者现场确认了该喜糖是自己所售。在分会人员见证下,现场对消费者王先生带来的喜糖进行了查看,发现标注“诗蒂牌牛奶夹心巧克力”,生产日期为2015年10月18日,保质期一年,王先生购买时该喜糖已临近保质期,而王先生10月20日给女儿办婚礼时该喜糖确实已过保质期。经营者认为自己卖给王先生喜糖时该喜糖没有过期,喜糖上的保质期也如实标注,消费者自己没有认真查看,责任在消费者,故拒绝赔偿。消费者王先生认为经营者在出售喜糖时,应如实告知该喜糖已临近保质期,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 1288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为了促成生意,没有真实地告知消费者该喜糖距保质期只有11天时间这一重要信息,而这一信息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起着关键作用,因此经营者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