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饭店被烫伤――按责赔 - 消费 - 翱翔网 - Powered by Discuz!

2023-04-24 09:41:59

2016年6月1日中午,射阳县黄沙港镇消费者陈女士全家来到射阳县合德镇某火锅店吃饭,陈女士家的10岁女儿可可在就餐期间独自去卫生间,与该火锅店端菜的服务员相撞,致使陈女士女儿可可被烫伤。经过检查确诊为肩部、脸部二度烫伤,皮肤受损面积达4.5%,可可共花去治疗费用6145.71元,在此期间,陈女士就赔偿问题多次与火锅店负责人进行协商,要求火锅店赔偿女儿可可在治疗过程中的全部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火锅店则以陈女士女儿是在餐桌以外被烫伤,,拒绝进行赔偿。7月10日,陈女士向射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火锅店赔偿可可在治疗过程中的全部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

射阳县消费者协会接投诉后,立即指派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经过调查走访并调取该火锅店的视频录像发现,投诉人陈女士投诉情况属实。但火锅店负责人仍然坚持陈女士的女儿才10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火锅店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过多次调解都未能达成协议。7月12日,射阳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向火锅店负责人宣传《中华人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以及“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相关知识,通过视频查证,陈女士女儿虽然是在餐桌以外被烫伤,但是,陈女士女儿毕竟是在火锅店内被烫伤,而且是被火锅店端菜的服务员烫伤。在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耐心的说服教育下,火锅店负责人终于认识到陈女士女儿被烫伤,火锅店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同时,射阳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还指出,陈女士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在现场也未完全履行监护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规定,经射阳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磋商,火锅店未尽到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责任;,承担30%责任。射阳县消费者协会根据纠纷当事人双方责任承担的比例,由该火锅店赔偿消费者陈女士女儿的治疗费用4302元、护理费1512元、营养费1400元,合计72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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