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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3-19 15: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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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陈女士来射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丈夫于2012年8月27日,在射阳县某摩托车销售中心(以下简称:销售商),以3200元的价格购置一辆江苏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产商)生产的轻便摩托车,2013年5月19日,在行驶过程中与行人相撞,因车速快导致翻车,经医院抢救,生命保住,但已成为植物人。事故发生后,射阳县交警大队对事故车辆进行了检测,发现该车辆发动机功率排量达102.09cc,属严重超标,射阳县交警大队认定陈女士丈夫无证驾驶,判陈女士丈夫承担全部责任,事故的费用全部由陈女士丈夫负担。目前陈女士已用去医疗等26万元,原不富裕的陈女士已进入山穷水尽的地步。陈女士带着一线希望,来到射阳县消费者协会为丈夫投诉。在此之前,陈女士已向司法部门申请了法律援助,,但因无力缴纳18000元的诉讼代理费,。在司法部门有心人的指点下,。射阳县消协热情地接待了陈女士,同时又认真地审查了陈女士的投诉材料,发现2013年6月16日,.09cc为不合格车辆。因涉案金额较大,、质监、、质检、保险、卫生等部门,为消费者收集证据,仅用半个月的时间,收集完消费纠纷所有证据,证据收集完毕后,消协分别找销售商和生产商沟通协调。销售商一口咬定发动机排量重超标是生产商的责任,销售商以不知道发动机排量重超标为由,拒绝对消费者赔偿;生产商认为机动车是特定商品,不是一般消费者能够使用的,他必须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证)才能使用此商品,投诉人的丈夫无证驾驶,,《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明确认定投诉人的丈夫无证驾驶,负全部责任,生产商不负责赔偿。射阳县消协面对生产商、销售商的狡辩,在十分艰难的情况下,认真细致地进行分析研究。首先,生产商生产的48轻便摩托车的发动机功率排量经检测为102.09cc,属于不合格产品,依据新《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规定,指出生产商应该负一定的责任;其次,从销售商销售车辆虚假宣传入手:销售商销售的是48轻便摩托车,却在开具发票时将名称改为“48助力车”,无论是否承认在卖车时对消费者说过“购买此车不要上牌和领取驾照”,购车发票都可以证明经销商已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指出销售商也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通过多次沟通协调,2014年5月,当事三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由生产商补偿给消费者93000元损失,由销售商补偿消费者5000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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