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4 09:41:58
,消费者王先生投诉本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延期交房,但因合同不公平条款,免除其向消费者支付赔偿金,消费者认为不公平。接到该投诉后,城南新区消费者协会组织专人展开调查,对消费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显失公平。经调查,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载明:“买受人逾期在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百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中对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载明:“若出卖人逾期交房,逾期在
消协工作人员多次与开发公司联系、上门协调,对该开发公司进行了新《消法》、《合同法》等法律宣传教育,指出,新《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本案中,房地产商出具的格式合同对消费者逾期付款所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却减轻、免除了房地产商逾期交房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消协工作人员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新《消法》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共交易权。最终在消协的调解下,开发公司参照了合同中“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相关条款,按照逾期交房天数比例向消元的违约金,使得这起历时近半年的消费投诉得以圆满解决。